简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够产生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其规范方式则存在不同做法,作为介乎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律现象,只有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有意义的评判。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承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业已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故我国没有引入德国式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制度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其独特的工具价值,可以在对第三人提供超出侵权法的更为便利或优厚的合同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应当肯定其存在价值。
简介: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学习和掌握电子商务的支付方法对研究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技术下使交易活动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对传统支付体系产生了冲击和挑战。第三方支付是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机构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其运营模式主要包括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和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和发展,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发展,降低信用问题发生的概率;促进银行网络业务的发展,增加中间业务;降低金融业门槛,增加金融的扩散性。但也存在着信用体系不健全、安全性存在缺陷、资金入口存在较大隐患等问题。解决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是:推动第三方支付主体自主发展,加强部门监督力度,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简介: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欠债务,该协议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应为有效。从法律评价上看,第三人加入债务属于合同变更中的合同主体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主债务人经生效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后,债权人就未清偿债务起诉自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时,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方面综合分析,该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不能成为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有效抗辩理由。同时,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应与主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双方中任何一人的履行行为均构成债的消灭事由,债权人就同一笔债务无权重复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