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学界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一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主要理论观点与基本特征及地方践行等议题性方面,研究方法上更偏向于对其动态发展过程本身的叙述和讲话文本内容的总结诠释,尽管取得了诸多重要进展,但总体上尚处于一个初步阶段。促使这一重要思想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路径是,一方面要着力于对已经公开发表的权威文献开展更为系统与深入的理论归纳和阐发;另一方面要更自觉地从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的视角对现有研究成果加以理性凝练与提升,从而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做出更加体系化与逻辑化的概括阐释。
简介: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内涵丰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自然观,继承和发展了优秀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观,矫正了美丽与富裕相对立的思想误区,指导人民如何实现美丽与富裕双赢;“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的生态人文观,强调环境就是民生,明确宁静、和谐、美丽的自然是美好生活的源泉;“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的生态未来观,源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强调实践过程的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和全民性;“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的生态全球观,既彰显中国的责任和担当,也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
简介: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媒体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舆论生态的重大调整。网络舆情开始成为社会稳定的制高点,网络舆论生态治理越来越成为治国理政的影响变量。然而,现实社会矛盾引发的网民社会心态失衡、网络素养缺乏导致的政府网络话语竞争力欠缺、网络立法滞后造成的网络监管功能弱化、公民理性培育不足带来的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等因素制约着网络舆论健康有序发展。从积极疏导社会不良情绪,培育公众良好网络社会心态;提升领导干部媒介素养,重塑政府网络话语权;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重构网络生态环境;构建网络公共理性,引导有序政治参与等方面构建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舆论生态环境,有利于信息化条件下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民事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性质存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属于"国益"。但从概念范畴、法律界定、利益诉求等角度深入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权益属性应为"公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不明,有关"赔偿磋商"与"修复生态环境"的规定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与行政管理的交织。厘清上述基本概念,辨明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之责任属性,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推进与实践效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民事责任。"赔偿磋商"的本质是民事行为。"修复生态环境"是特殊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上,应注意起诉主体顺位的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依次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其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第一顺位的社会组织起诉时,予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