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有学者批评刑法第20条第3 款对防卫行为缺乏主观限制、对侵害行为欠缺“强度”限度 ,会导致防卫权滥用、助长私刑 ,损害刑法的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机能 ,破坏法治、扼杀司法独立 ,进而主张取消此款 。对该款的批评系误解所致 ,这些误解首先来源于称谓不当 ,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忠实于法条、没有从整体上把握刑法第20 条第 1、2、3 款 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背离了修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本文拟从这一基点出发 ,回到法条、回到立法精神 ,为刑法第20 条第3 款确立的特殊防卫权的理解与适用略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