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多次参加对基层单位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少基层单位对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理解不够准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够妥当,主要表现有:一是不能区分两者的不同,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二是不了解这两种措施的前置条件,在前置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三是实施过程中发生"串门"现象,不伦不类,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扣押、查封当事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当事人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即解除扣押、查封,又如责令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等;四是与混用;五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未能及时转入强制执行措施,造成无限期扣押,甚至违法处置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未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六是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与应纳税额不相当,等等.
简介:桂林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市委、市政府“清费治乱”的统一部署和年初计划安排,于1997年8月对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属的桂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3月3日间发生的所有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在此之前的1993年9月10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对该单位在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间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329863-62元。物价检查所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处罚后,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证55元的标准收取渣土处置证管理费46238-5元;以每证55元收取排放证费16100元;以每证55元收取准运证费24290元;以每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