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浙江省科技厅、财税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订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税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换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账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刊摘)浙江省技术开发费实行税前抵扣
简介:为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出台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这十条规定是: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