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者按: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市规划局在总结近几年来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的经验基础上,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重新对该项工作做了规范,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该规定明确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建设工程示意图。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以及无公开意义的建设工程除外。公开的建设工程示意图内容应当包括:(一)批准建设的拟建建筑物,并标注名称(符号)、层数和总高度;(二)建筑基地内已建建筑物;(三)建筑基地内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待建建筑物;(四)建筑基地内的垃圾房、停车场、变电站、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五)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道路;(六)建筑基地界线、四周的地形现状、道路规划红线以及指北针;(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和图例等;(八)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管理机关名称、核发时间和监督电话等。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复验灰线至规划竣工验收期间,在建设工地入口处必须公开张贴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示意图。公开接受城市规划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健康有序的进行。对于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示意图公开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建设单位(个人)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不予以复验灰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总之通过这项工作使规划管理能够进一步得到落实。(陶卓杰)
简介:<正>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史料的收集、征集工作,不断丰富馆藏,满足社会各方面查阅档案的需求,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棺应当予以奖励”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一、捐赠档案的范围。凡历代形成的能真实反映本市自然面貌、城市发展变迁历史及与城市建设活动有关的史料,包括文件、图纸、图表、图书、报刊、画册、照片、电影拷贝、录相带等,均属捐赠范围,主要有:1、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人口、地名、土壤、资源普查成果;历年水文、气象、地震、地质、测绘成果汇编等。2、编写的史志,含市志、县志、府志、地理志等。3、行政区划图及行政变更文件材料,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地势图、交通图、街区图等。4、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图和重要工程规划图,重要建筑设计图(包括草图、方案图)等。5、全市性或区域性道路、桥涵、排水、给水、照明、电力、通讯电缆等分布图,管网系统图。8、公园、风景区现状图、规划图;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以上建筑含修缮记录);古树名木、重要雕塑等。7、市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设计图或竣工图。8、人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