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由区农业厅经作处组织的广西蚕种生产赴江苏学习考察小组一行9人于1992年7月14日到苏州市学习考察,先后参观了浒关蚕种场、吴江市蚕种场、西漳蚕种场、镇江蚕种场,还参观了吴县横经乡南章村和吴江市梅埝镇龙北村两个农村养蚕样板点,还到了苏州市蚕桑站、省蚕种公司、省丝绸公司、镇江市丝绸公司、中国蚕业研究所.所到之处都受到当地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热情款待和介绍.经过16天的学习考察活动,我们看到了在新的改革浪潮中,江苏省城乡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不失“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同时我们也看到蚕业发展的希望,对前途充满了信心.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是对物权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106务针对的是物权的处分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对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并未针对债权出现瑕疵时,存在于债权之上的抵押权该如何处理作出有效的规定。根据从属性原理,债权与设立在债权之上的抵押权据有从属关系,即当主债权不复存在时,因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这种情形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有损于法律的严谨性。当主债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是否可以对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学理与实务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文章主要从重构从属性原则的效力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簿关于债权的相关登记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主债权瑕疵引发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