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效能取决于其法律设置是否契合于自身的法律目标。自诞生至数次修订,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目标一直是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在法律模式设置上,该大气法承继了传统的不法惩罚模式。然而,在大气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个人容易以“惩罚不法”交易“非法行为”;并且,即使所有个体都守法行为,依然不一定能实现高质量的大气环境质量这一结果。因此,不法惩罚模式并不适合大气法,应当以更为合适的环境质量目标模式进行代替。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是赋予地方政府以具体的大气环境目标,而将个体行为的规则设置与具体调控交由地方政府实施。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消灭了义务人与执法者“交易”的空间,在个体行为调控上更为有效与科学,并且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设置中已有雏形。所以,应当从大气法的法律理念、法律设置与政府责任等多方面贯彻环境质量目标模式。
简介:文章基于森林生态系统连续观测与清查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1721-2008),结合2015年上海市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数据,采用分布式测算方法对上海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净化大气环境功能进行评估。结果表明:2015年上海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提供负离子4.14×10-(24)个;吸收SO2931.25万kg,吸收氟化物85.69万kg,吸收氮氧化物64.78万kg;滞纳TSP6600.39t,PM(10)1016.7t,PM(2.5)252.13t。全市净化大气环境功能价值为26.2亿元,贡献最多的3种优势树种(组)为樟木林、硬阔类和灌木林,分别占25.95%,14.7%,13.34%,相对应的森林面积占全市森林资源总面积的24.94%,16.04%,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