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有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属于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完全具备和符合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条件。
简介:近日,湖北省当阳市农机监理站按照当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的通知》(当安办[2007]9号)文件要求,对全市农机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认真地检查。检查结果,存在两大安全隐患:一是大部分农田作业的拖拉机驾驶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不愿办牌办证;二是14.7kW及其以下农用运输车不属于拖拉机类型,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中又无产品公告,因此这类车辆无部门管理。导致农民购置的这类新车无部门上号牌,成了名副其实的“黑车”,给农机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当阳市农机局就第二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写了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委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关于将14.7kW及其以下农用运输车纳入拖拉机类型监管的批复》(当安发[2007]5号,文件附后)。从此,消除了这一安全隐患。
简介: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60条。《条例》规定,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简介:<正>随着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农业装备水平越来越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越趋成熟。可是,在农业机械多了、农机操作手队伍日益壮大的情况下,特别是农村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绝大部分农业机械属个人购买,分散作业,遍及农村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农业机械种类繁多,操作手的技术又参差不齐,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拥有量,农机操作手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起来十分困难。1997年初。纳雍县农机局通过多方调查,认真分析研究,认为,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管理好农机和农机操作手,使其在发展农业经济中发挥作用,必须依照《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