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目前患者与护理人员的法律观念差别1.1从患者的角度首先,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维护个人权益的观念越来越强.根据和,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1].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在求医过程中,患者十分重视这一权益.他们对自己的病情、检查、用药、治疗等情况都十分重视,希望了解得一清二楚.一旦发现有未经同意措施时,就会投诉而引发纠纷.其二,由于社会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普遍开展,使患者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思想也日趋成熟,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医疗过程中一个特殊的消费者.例如,有的病人在住院过程中,不仅要每日清单,而且出院后还要求复印医嘱,以便一一与清单核对.若有疑问询问护士,而护士不能明确答对时,纠纷也会随之而产生.
简介:目的探讨和研究自杀(伤)干预的方法与策略.方法通过对自杀(伤)行为的现状、来源和动机、危险因素及动机的分析、归纳,总结自杀(伤)干预的步骤与原则.结果自杀动机分为两类:一类称之为人际动机,另一类称之为内心动机.自杀(伤)产生的原因及相关因素与个体素质及外界社会因素有关.自杀(伤)者的50%~90%的是由于精神疾病引起的.对自杀(伤)者的干预可分为评估、制定干预目标、实施、终止4期.预防措施主要有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减少自杀(伤)工具的可获得性、建立预防自杀的专门机构、及时对有自杀(伤)者进行早期心理干预.结论自杀(伤)者的最积极的干预是预防,尤其是对自杀(伤)高危人群的预防是重点.
简介:目的探讨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特征.方法用自编行为特征调查表,分别对83例精神分裂症行凶者与62例精神正常行凶者进行对照分析,并对前者的精神症状特点进行分析.结果精神分裂症行凶者性格以内向及多疑为主,而精神正常行凶者性格以外向及暴躁为主,精神分裂症行凶者其作案目的不明或受病态支配为主,精神正常者作案目的以贪利及激情作案为主,精神分裂症患者多于白天在自己家中公开作案,伤害对象以家人为主,精神正常者以伤害同事为主,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后多数不潜逃、不销毁工具,其作案工具以菜刀及身边物件为主.精神分裂症行凶者其精神症状以被害妄想及幻听为主.其伤害的家人主要是妻子及母亲,大部分在起病3年内作案.结论两组在个性特点、行为动机、作案方式、伤害对象、案发后表现及作案工具方面有显著差异,可以作为评定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的重要因素.为减少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的发生,应尽量加强刚起病3年内的看护及治疗.
简介:目的探讨下丘脑过度兴奋对于颞叶癫痫行为学变化的影响,从而进一步阐明下丘脑与颞叶癫痫的关系以及谷氨酸受体2亚基Q型(glutamatereceptor2Q,GluR2Q)在癫痫发病中的作用机制.方法20只Wistar大鼠随机分为海人酸(kainicacidorkainite,KA)组(KA对照组)与KA+GluR2Q组,分别观察两组大鼠的癫痫行为.结果KA对照组大鼠癫痫发作程度较轻,主要以部分性发作为主且发作次数少,持续时间短,较少出现全面性发作.KA+GluR2Q组大鼠癫痫发作程度剧烈,部分性癫痫发作较KA对照组更早、更频繁且由部分性发作转化为全面性发作的比率高于KA对照组.结论通过HVJ-脂质体基因转染技术将GluR2Q基因转染到下丘脑乳头体可以提高其兴奋性,并使该兴奋性冲动通过下丘脑与海马之间的联络纤维传导至海马齿状回及CA3、CA1区,使海马区原有的兴奋性加强,表现为癫痫行为的加重,从而促进了癫痫的发展及传播.
简介:目的探讨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特征。方法对我院2003年-2006年进行的673例鉴定案例中,实施暴力行为且具有精神科诊断的为147例,设为研究组:实施暴力行为但不具有精神科诊断的66例,设为对照组。收集一般资料,进行BPRS、PANSS、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社会功能适应量表(SDSS)以及MMPI、韦氏智力测查,然后进行数据分析。结果研究组病理动机占36%,2组BPRS、PANSS、HAMD、SDSS结果之间均存在显著性差异,一般资料、MMPI、韦氏智力测查之间无显著性差异。结论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积极治疗,减少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