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清宫西药德里鸦噶是外来语满文音译药名,为底野迦的同音异译。历代本草书与方书将底野迦形塑成“主百病”的万能灵药。惟底野迦一词在清初已不见于官方典籍与民间医书,及至康熙年间,始以德里鸦噶的译名再现于史籍之中。然而,在康熙朝清宫医案的论述中,德里鸦噶已不再是万能灵药,其中有不少因该药无效而更改药方或停止服用的案例。本文旨在探讨德里鸦噶在清初的再现与式微,尝试利用清宫所藏满文《西洋药书》、康熙朝满汉文朱批奏折与笔记文集,从德里鸦噶的源由、传入宫廷的途径及其在清宫的实际运用等面向切入分析。希望通过上述讨论,进一步析论中外医药文化交流、清代宫廷用药逐渐中西并用的趋势,以及统治者在宫廷西药运用过程中的掌控与支配状况。
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