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
简介:1那辆汽车转过弯道,两个车前灯有如又亮又大的眼睛,穿过夜色,怒视着面前平坦、宽广的道路。那种有规律的、轧轧的引擎捧气声,好像在通知等在大路一端的贝克警员它要过来了。看着两大只车前灯毫不迟疑地向他猛扑而来,贝克知道那辆车的车速不仅是超过雅尔郡的速度规定而已,简直是将之视若无睹,公然向执法人员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