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约是在1994年的5月,有一天我去一个叫兴安的朋友家拜访。其实我是去道歉。几个月前的那个阳光温柔的早晨,我和几位写小说的朋友一起来到兴安所在的杂志社讨论所谓新体验小说的某些姿态。后来我的嘴脸出现在杂志的扉页上,我的神情暴露出某种空虚,我的假模假式抽着香烟的模样使我看上去就像是摆放在舞台上的一件道具。我的确感到精神迷乱,好像走在自己曾经非常熟悉的城市里忽然迷失了方向。这种迷失半年之后依然笼罩着我使我对新体验无所适从,虽然我知道许多真实操作小说的人面对花哨的文学词语在窃窃偷笑,但我却笑不出来,我有一种甘心被诱惑的快感,我被登台表演的欲望操纵着哆哆嗦嗦走上舞台。这天清晨,我走出家门的时候,所有的感觉还依然沉浸在黎明前的梦境里。那时候我在一片丛林中仓皇奔逃,我
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