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
简介:摘要文章首先对报告文学的概念特征出发展开必要的分析,指出新闻特征和文学特征,是报告文学不容忽视的两个重要特征。而后进一步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更细一个层面的特征展开了分析,并且对其中不同方面之间的联系加以讨论,发现其中相互的影响力与内在作用。最后,仍然从新闻特征和文学特征两个方面出发,就报告文学的生命力展开评论,对于加强该领域的认识有着一定的积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