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在我国两种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和工作的并存发展中,有关立法和政策文件一直按照志愿服务的方向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进行建设,并逐渐明确其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性质定位。由于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服务却没有与国家的志愿服务体系实现对接,这就使得理顺其与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关系成为改革发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当务之急。研究认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应当在国家志愿服务体系中实现特色化发展,根据当前的形势任务发展,从多个方面论证了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我国志愿服务体系所具有的充分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并就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对接志愿服务体系的主要路径提出了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