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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门球比赛中裁判员判罚通常需要经过事实认定和事实认定后处理两个过程;而赛场上经常会由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不同,产生异议,引起纠纷。比赛时,对场上出现的情况,裁判、球队和观众对事实认定一致时,自然是按规则精神去办。如某号击球员在闪击时,自他球同时离开脚下,对于这一事实,在场人员都给予同样的认可。至于是自球应该拿出界外,还是不该拿出界外,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对事实认定后的处理问题。从中国门协裁

  • 标签: 击球员 事实认定 在场人员 裁判法 跑位 触球
  • 简介:运用犯罪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竞技体育犯罪的成本与收益,低成本和高收益是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现象日益严峻的根本原因。要想预防和减少竞技体育犯罪,就需要从经济学层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提高竞技体育犯罪的成本,从而使竞技体育犯罪主体不愿从事犯罪

  • 标签: 竞技体育犯罪 犯罪经济学 成本 收益
  • 简介:我国当前体育社团改革应确立公益性与互益性体育社团的基本分类,并使公益性体育社团成为我国体育公益事业的重要承载主体,当前各类社团应根据其性质确定自己的改革方向。公益认定是公益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体育社团的成立、监管和终止各个环节。识别体育中的公益领域、明确公益认定主体、制定明确的认定要件、规范认定程序,是公益性体育社团制度和体育公益事业发展的前提。

  • 标签: 体育社团 公益 公益事业
  • 简介: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 标签: 操纵体育比赛 刑事立法 罪名 立法模式
  • 简介:侵权行为与伤害责任认定是解决学校体育教育的矛盾纠纷,维护体育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规范学校体育教育行为,遏制学校体育教学质量滑坡和学生体质下降的主要路径。借助文献资料法、个案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在分析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的构成情况与立法缺陷,阐述学校体育教育中的侵权行为和伤害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从健全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救济保障体系,拓宽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与伤害救济路径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与伤害责任法律救济的具体策略。

  • 标签: 学校体育教育 体育法 侵权行为 伤害认定 法律救济
  • 简介:滑雪运动和冰雪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于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在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滑雪参与者控制标准和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者过失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分。相比之下,我国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认定在立法方面仅有一般性规定,法院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司法审判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我国法院判决采用客观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量滑雪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对滑雪参与者弱势地位照顾不足,导致滑雪参与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举证责任设置过重。建议完善滑雪运动伤害事故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则,以推动滑雪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体育法学 滑雪运动 过失责任 注意义务 举证责任 自甘风险
  • 简介:面对利器砍杀暴力犯罪行为,群众要有较强的应急防卫能力,才能做到自救和互救,避免更多、更大的伤亡。运用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对群众在利器砍杀暴力犯罪行为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防卫能力主要表现进行了分析,并且就提高群众应急防卫能力提出对策。

  • 标签: 利器砍杀 群众 应急防卫能力 提高
  • 简介:基于犯罪心理学理论,从马斯洛需求理论下足球流氓犯罪心理根源、足球流氓行为根源维度全面深入的了解足球流氓行为,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的犯罪心理诊断,运用犯罪心理矫治的技术;运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预防手段;完善现有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结构;运用LewisCoser的“安全阀”理论维护社会关系;大力净化社会风气及社会环境等建议。

  • 标签: 足球流氓 犯罪心理学 马斯洛需求理论 行为根源
  •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 标签: 反兴奋剂处罚 基准罚 无(重大)过失 故意 法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