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本刊举办之“2006高尔夫企业形象研讨会”于8月28-29日举行,这是中国高尔夫业界首次就“企业形象”(简称CI)进行专题研讨。本期我们刊发梁浩敏和马骏两位先生的文章,分别从基础理论、成功案例及CI与高尔夫产业结合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提供了实际操作意见。让读者对CI概念以及它的应用加深认识,进而启发自己的思考:CI为何物?CI对我和我的企业有何帮助?我需要什么样的CI?我可以应用什么工具去建立CI?我可以从已有的成功CI中借鉴到什么?我将怎么去着手建立我的成功CI?促使读者去问这些问题,并积极寻求答案,此乃本刊举举办“高尔夫企业形象研讨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