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简介:1936年冬,约12月中旬,学校放寒假。我在保定市城门口偶然看到陆军二十九军军事训练团的招生布告,布告的内容我还比较满意。有军事课,还有普通文化课程,包括国文、数学、物理、化学、外国语(英语、日语任选一种),学制两年半,并承诺毕业后以准尉军官任命,每个月还有三元钱的津贴费。我想这倒不错,可以进一步提高学历,除学习文化知识,还可以学习军事,我就未与任何人商量报了名。但那时我心里也没底,招生要初中学历,我就报了个相当初中学历。要十八岁以上,我只有十六岁,就虚报十八岁。过了几天就去考试,考文化课,又经过体检,合格了,个子也够高。到31日发榜,我去看榜,竟然榜上有名,被录取了。听招生的人讲,此次招生共一千五百人,主要在平、津、保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