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简介:2011年10月25日,保山市档案馆征集到一份弘洽贰年(公元1489年)土地买卖契约(宽58厘米、长76厘米),该契约原由保山市施甸县太平镇思腊村杨品相保存。2011年10初,保山市档案馆了解到有这份土地买卖契约后,派人到杨品相实地核查,确定这份契约距今已有525年,是保山境内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一份纸类文字档案,十分珍贵,它反映了明代中期民间的土地买卖情况,对研究当时的历史、民族、土地制度、纸质档案保存等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市档案馆的同志当即把契约的重要价值和收集来意向杨品相说明,杨品相说这是他家的祖传遗物,他不同意捐赠,并表示会把契约保存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