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制定更多的法律和条例并不表明更多的法治,人治比法治甚至需要更多的规则。这是因为法治是由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则发挥作用,而人治则要根据权力种种变化的需要,经常制定新法,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发布命令。另一原因是,由于权力可以不执行它不想执行的法律,致使原有条例和法律经常失效,甚至从来就不曾生效,只好不停地签发新法令。法治和人治是两种截然有别的制度体系,它们治理的原则大不相同,实现的目标迥然相异,赖以成长的社会基础完全两样,因此法治不是在人治的树桩上嫁接新枝,而要在新的土壤中长出新苗。法治需要的新土壤就是多元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