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所谓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简介:莱芜市莱城区在社会保险工作中实行保险政策、办事程序、缴费情况"三公开",让全区干部职工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社保工作,既有效地维护了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莱城区的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基本建立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由于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工作程序不够了解,有的单位为职工投保的责任观念不强,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原因,社会保险工作一度出现了单位不主动、个人不关心、基金收缴难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社会保险工作中参保对象不积极、经办机构"一头热"的问题,区人事劳动局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人手,引导干部职工关心支持社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