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今理赔纠纷是令很多寿险公司头疼的问题,也是新闻媒体津津乐道的话题。“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了不少寿险客户的共识。寿险公司理赔人员对此是有口难言。保险是对客户承担风险的一个承诺,而理赔则是兑现承诺、实现客户权益的关键一环。然而,这个承诺兑现的质量如何,抛开外部环境不说,即使在保险公司内部,它也受到业务前期各个环节的影响。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存在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很多纠纷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理赔纠纷,而实际上是因为业务前期的管理问题引发的。因此,寿险公司若想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不仅要加强理赔本身的管理,更要从业务前期各个环节的质量抓起,减少给理赔工作埋
简介: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而取得额外的收益;(2)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四项条件为:(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前提条件;(2)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是实质条件;(3)保险人的代位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是额度条件。(4)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