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贯彻落实需要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系列制度支持与保障。现行营业税税制存在税基过宽、重复征税和税负偏重等问题,制约着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应以“营改增”为契机,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基于不同性质业务的保险业增值税制度,围绕免税范围、抵扣项目和税率水平等方面强化税制的激励效果,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税制环境。“营改增”后,对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业务改为免征增值税,以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将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保险业务纳入免税范围,发挥免税政策对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的激励作用;以财产保险为主的非免税业务实行抵扣型增值税税制,以达到抵扣链条完整和税负稳中有降的效果;对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实行简易型增值税税制,通过简化税制、降低税负推动保险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和产业体系的壮大。
简介:监管风险是指监管机构未能实现既定监管目标的可能性。风险监管是使监管风险不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实现过程。保险企业经营失败风险的不可接受性是实行保险监管的重要原因。如何避免保险企业经营失败风险及保险体系动荡风险,以确保保险业适应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保险监管机构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其实质也就是监管什么和如何监管的问题。确定合适的保险监管目标是做好风险监管的前提,合规性监管是风险监管的手段,督促加强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是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监管机构必须从存在保险监管风险的客观事实出发,确立风险监管理念,增强监管科学性;加强风险监管技术创新,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适应风险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