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问题通知》”)先后出台后.不少学者针对《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的具体条款做了不少精辟的分析。但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跳出《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本身.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中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两个文件的出台背景,既肯定了《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的象征性意义,又提出了通过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一般性法规和在国务院层次上,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政策问题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政策问题.必须首先走出以下三个认识误区:第一,走出简单化地以为有限合伙便可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的所有法律问题的误区;第二,走出将创业投资企业混同为一般的投资性企业,从而对其实行政策歧视的误区;第三,走出单纯从“经营主体”来理解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无法真正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的误区。
简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61号)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由此可以判断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对于IPO企业相当重要,本文重点分析IPO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情况,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外资资金出资不到位,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时根据不同情况需补税或不补缴;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十年时即转为内资企业时企业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