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问题通知》”)先后出台后.不少学者针对《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的具体条款做了不少精辟的分析。但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跳出《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本身.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中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两个文件的出台背景,既肯定了《规定》和《税收问题通知》的象征性意义,又提出了通过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一般性法规和在国务院层次上,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政策问题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政策问题.必须首先走出以下三个认识误区:第一,走出简单化地以为有限合伙便可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的所有法律问题的误区;第二,走出将创业投资企业混同为一般的投资性企业,从而对其实行政策歧视的误区;第三,走出单纯从“经营主体”来理解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无法真正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的误区。
简介:<正>在没有现成条例可以“循规蹈矩”的情况下,1992年初,上海率先采取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认购的方法来发行新股。这种做法在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得到认可,《通知》指出,“可试行无限量发售只收工本费的一次性认购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抽签,中签后再交款购买股票的办法,或者试用国际上进行的其他办法。”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对股票发行采取何种方式没有给予具体的“说法”,只是按照前述《通知》的精神就股票认购申请表的发放作出若干的规定,同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根据《意见》,股票发行方式分为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两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股票发行方式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到了1995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专门就股票发发行方式问题,发出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