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刑法》规定不属于偷税,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解释,属于偷税。鉴于该种行为不在少数,我们有必要对此定性问题进行探讨。探讨中对扣缴义务人的部分进行了省略,但道理相同。一、争议的引起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道:“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正式把不申报作为偷税手段认定;同年底出台的《税收征管法》在第四十条也把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确定为偷税。到了
简介:某市公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于2003年4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市内两行政区之间的营运业务。公司成立前的从业人员大都是个体中巴车车主。为规范城市运营市场,更新交通运营车辆,各车主自愿参与,出资购车,合伙经营。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该市的区地方税务局下属的专司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单位,针对该公司收入不能真实记载,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采取了“双定”征收的征管模式。因其它多种因素引起,2005年初,市公安局税侦支队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偷税对公司经理唐某进行拘留,同时,在公司的办公地点通知企业财务人员交出公司所有账簿和记账凭证,公司财会人员如数交出,同时税侦支队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会人员如实反映营运收入和纳税情况。2月上旬,公司经理唐某被释放。元月上旬,区公安分局下达行政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