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0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应改成“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文提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向纳税人出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不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应更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有失偏颇。在此,笔者浅述一下对“稽查”和“检查”的拙见。首先,从税法上看,“稽查”和“检查”都是税收的法定使用词语。新《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稽查”是第一次在《征管法》中予以明确,同时,也是对“稽查”的法定。“检查”一词在《征管法》中第五十四条以后的诸多条款中更是频繁使用,可见,二者在
简介:宿县地区是重要的产煤区,煤炭税收一直在该区税收总额中占主导地位。近年来,由于受晋煤外运、巨额货款拖欠、国际市场萎缩以及煤炭行业之间无序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煤炭行业效益每况愈下,资金缺乏,交税十分困难,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该局改变了以往对煤炭企业按照属地分散管理的模式,及时调整征管力量,成立煤炭税收管理办公室,对煤炭企业实行集中征收,统一管理。这一举措理顺了征纳关系,规范了征纳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散征收时所造成的征管不严、执法偏松、税款入库不及时、纳税检查不一致的状况;为帮助煤炭企业疏通销售渠道,盘活资金。该局利用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灵通的有利条件,主动出面,联系用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