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简介: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或单独设立扣缴税款帐号);(三)市、地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二、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明确有关权利和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进行扣缴登记的同时,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省局统一印制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