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本案情。2003年6月5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中直特大型企业)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2年调整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项目调减了1686万,但未将本应相应调减的“三费”295.05万进行调减.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7.37万元经调查取证并询问相关责任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公司财务部人事变动.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的该公司是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无违法记录,经查也没有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对少缴税款的事实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并明确表示立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该公司2002年应纳各税合计867.42万元。
简介:为了强化税收征管,打击涉税犯罪,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专节(第六节)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偷税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简介: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笔者认为,本条款关于偷税罪的定义对于本罪行为在外延界定上存在缺陷,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
简介: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执行国家税法、为国聚财的重担.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享有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每个工作人员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经常要和权、钱打交道,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和糖衣炮弹攻击的前线,容易产生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