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广大读者的关心、支持下,本刊已顺利完成了1995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新年之际,杂志社全体同志谨向各地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祝福!为了更好地体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提高本刊质量,增强可读性,本社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借鉴兄弟刊物的经验和读者的评刊意见,对1996年度本刊的栏目设计作了一些变动。一是将"政策法规"栏目改为"税法公告",它将定期全文刊载国家和省内的税收法规文件,供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学法、执法、用法。二是扩大有关纳税人的报道,增加了介绍企业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执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的栏目"理财之道";反映企业对现行政策的看法、工作中遇到的
简介:<正>我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度起,开征娱乐业、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近日,在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过程中发现,一些商户将税务部门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文化部门征收的文娱场所管理费混为一谈,误解为是重复征费,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给予澄清:首先是二者性质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向受益的文娱场所收取的管理有偿服务费用,是直接用于城乡管理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委托税务机关向娱乐业、广告业收取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其次,二者征收方法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依照缴费人年度经营额和5%的费率按年一次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照缴费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按月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