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现行的会计法规从体系上来考察,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即:会计原则方面的会计法规、商法方面的会计法规,证券交易法方面的会计法规、税法方面的会计法规以及会计职业方面的会计法规。这些方面的会计法规从不同角度,以各种形式规范了企业会计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本文就日本会计法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作一些介绍,以供参考。一、会计原则方面的会计法规1.企业会计原则及其注释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是于1949年7月由日本经济安定本部企业会计制度对策委员会制定的,后经大藏省(相当于我国财政部)四次修订。日本企业
简介:(五)未肯定的索赔或摊派未肯定的索赔是指索赔人或因未认识到有索赔权或尚未决定利用现存的索赔权。若索赔人很有可能索赔且这种不利结果很有可能或可能出现时,该未肯定的索赔项目必然在财务报表中揭示。不过,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对不肯定的索赔权或摊派即无须揭示。在那种情况下,潜在的索赔人显然未认识到债权的存在。(六)发生可能性很小的或有损失的揭示作为一项通行的规定,FAS-5不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很少有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不过,因担保而产生的或有损失,即使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也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对于重新购回应收帐款或有关财产的担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