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在1999年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填补了我国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会计处理上的一个空白,当时准则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这两个的概念,将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划分为两类,即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并针对两类交易的各自特点,分别就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作了明确规定。该准则出台后,由于当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性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为此该准则又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为遏制利用公允价值调节损益的情况,修改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改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而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只有收到补价一方才对收到的补价中所含的收益进行确认。在会计实践的探索中,2006年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又作了进一步修订,其具体特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