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债券都规定有付息日及利率,到付息日,发行公司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及利率支付全期利息。尽管债券可以在某个付息日发行,但举债公司可能预计市场利率有下降趋势而有意推迟发行,或者投资者不一定在付息日向举债公司购买债券,这就出现了在两个付息日之间发行债券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得到第一期利息收入,仅为购买日至第一个付息日之间的部分,也即举债公司在向投资者支付第一期债券利息时,应该扣除发行日至实际出售日期间的应计利息。但实际上,发行公司总是定期按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定额支付利息。正国为如此,对于第一期债券利息的调整,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售出债券时将投资者不应得的利息,即发行日至实际出售日期间的利息,加至债券的价格上,由发行公司预先向投资人收取,到第一个付息日,再以支付全额利息的方式,退还给投资人。发行公司向投资者预先收取的应计利息,在发生时应亡入“应付处处”账户。
简介:摘要稳健性原则是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正确理解与应用稳健性原则十分重要。本文详尽分析了稳健性原则的涵义,阐述了稳健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运用,并指出了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