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简介:在声誉和赔偿等机制的作用下,如果高业务量的审计方将因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失更多,则会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从而产生审计业务量效应。本文则试图为监管引致的审计业务量效应提供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当监管方为保护投资者而集中取缔违规者的从业资格,不仅惩罚了已有的错失,还示范了审计业务量和机会主义成本的正相关性,即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将导致所有的市场业务的丢失,从而激发审计方业务量和其后续机会主义概率的关联性。在此理论预期下,本文的检验结果表明,当“从业资格取缔”型监管事件发生,审计方的业务量越高,其客户公司的短期超额回报也更高,暗示当监管通过抑制未来的机会主义概率而对投资者形成保护时,激发了审计方的业务量和机会主义审计行为的关联度的信念,投资者根据审计业务量调整了对客户公司的价值预期。结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监管的“惩前治后”的示范性质和其引发审计业务量效应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