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金融业包括信托业的风险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从全国和我省情况看,大多数信托机构经营困难重重,风险积聚较为严重。在世纪之交进行的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将从根本上解决信托业的市场定位、混业经营、风险等问题,力争将其办成真正经营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的金融机构。整顿后我国信托业的经营范围是:(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的信托。(2)基金业务,即按照有关规定,信托机构可以充当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3)从事企业资产的购并、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的中介业务。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整顿后的信托业仍将面临
简介:一、现状与规模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机构都是在1980年以后相继建立起来的,至1994年底,各类信托投资机构总数已达391家,总资产规模约6400亿元,占全部金融资产10%左右.其中原银行系统主办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占半数,其它是财政、各部委和地方开办的非金融信托投资机构.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由于法律规定银行与信托投资业不可混合经营,造成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与银行脱钩,并有一批如建行分行、工行分行等级别所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被撤消,金融类信托投资机构又进行了一次大整顿.虽然信托投资机构从成立至今已经历三次大整顿,但其业务量仍不可低估,截止1996年第四季度末,仅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就达2474.5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336.90亿元,投资额达481.03亿元,从金融统计数据上显示,其业务量已与几家其他银行(指工行、交行、农行、建行和中行五大银行以外的几家规模较大的银行,如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的总额相仿,说明它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份量已不可轻视.
简介:信托,系指信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或受托人占有信托人的财产,而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法律关系.本文欲就信托的法理属性作一探讨.一、信托的产生信托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信托的法理属性联系密切,一般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英国早在封建时代,人们由于普通信仰宗教,而在去世后将土地捐献给教会,从而使君主丧失了对土地的占有权以课税权,大大损害了君主的利益.于是在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上地赠送给教会者,须事先申请官府许可,否则予以没收,目的在于制止教徒捐赠土地.但虔诚的教徒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便想出一种“替教会管土地”的办法来摆脱法律的限制.它的办法是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然后再把土地上的收益捐献给教会,使教会能得到与直接捐献土地同样的收益.这种作法是为逃避法令的限制,使教徒能达到多向教会作贡献的目的,后来推广开采用作摆脱长子继承制的限制,使长子以外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