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指导权能的来源背景根据国务院2003年制定(2007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省级、地市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都普遍要求业主在筹备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以及在业主委员的日常活动中,都要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在实践中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常常因对一些问题把握不了,常常要请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决定或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直接找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示解决方案,所以市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也参与很多物业管理事务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