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对于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可以分成普遍需求和特殊要求两个方面。一是住房的普遍需求,即人人可得到合适的住房。1996年“国际人居”大会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确立为《人居议程》的核心目标。2002年4月,联合国制定居住权利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明确为:“在可能的条件下,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保护并确保公民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二是特殊要求,即在住房供应及其价格的自然状态下,部分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居民,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地解决住房困难,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帮助其解决。
简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表明:政府希望建立一套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或采取“双轨制”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我国的房地产调控进入了一个由“主调市场”转向“主调保障”的新阶段。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国家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住有所居是目前阶段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住房保障制度被明确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事实上,24号文的新内涵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住房保障重点由经济适用住房转向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受益群体扩大,由最低收入扩大到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