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积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过多次修改,但一直保留着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条文;1991年,国务院还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的十五大文献中也以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和方针;新世纪开始执行的已经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五”计划纳要中,也明确提出“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健康发展。”既然如此,笔者为什么又要提出这个问题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并没有充分认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增加国家积累和税收、安置城镇劳动力就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有些地方和部门并没有把党和国家有关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包括《条例》落到实处;有些人在强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时,忽略了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绝对重要性;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有些人没有认识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主张集体经济要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来,正由于此,对现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半以上的集体企业走向萎缩,挣扎在生存线上。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重新提出“积极发展城镇合作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