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旧准则下,承租人的经营租赁事项不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将导致具有同一经济实质的行为,是采用购买还是租赁,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而表现出不同的财务核算结果,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就目前来看,我国所推广的会计准则中,有关租赁的内容会分为两部分,一种是经营形式,另一种则是融资形式。前者所指的是以合同的方式,通过支付相关租金的方式,来获得所涉资产的使用权,等到完成租赁行为后,资产的使用权归还出租方。而在融资方面,则是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完成相应的付款工作,等到付清所有资金后,便能够完全持有资产的所有权。本文主要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比较进行研究,详情如下。
简介:保理通常是指保理商基于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向卖方(债权转让方)提供预付款融资、分户账管理、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产品。保理的内在逻辑是保理商以受让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核心,通过调查这些应收账款的买方(付款方)历史付款记录,提供基于应收账款的相关结算、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故保理产品的核心就是应收账款,并且是以债权方式受让的。保理商一旦提供保理服务则意味着其成为新的的债权人。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种金融意义上的债权。这一新债权虽让保理商独立于原有合同,即保理商无需履行原合同的义务;但其是否能得到正确偿付又依赖初始债权人对相关商务合同义务的履行。
简介:摘要:数字货币的崛起和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实践在当今商业环境中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货币正逐渐改变传统金融体系的格局,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企业融资结构的一种创新形式,其经营和会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将深入研究数字货币与融资租赁企业会计之间的关系,剖析数字货币对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实践的影响,以及在这个日新月异的金融时代,会计领域如何应对数字货币带来的新局面,揭示数字货币与融资租赁企业会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在这个数字化浪潮中,会计专业如何迎接未来的挑战与变革。
简介: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融资方式。《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中,关于承租人索赔权的产生要件应做扩大解释,以实现索赔权制度之价值最大化。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义务,是承租人索赔权之行使要件,应做限缩解释,此为预防承租人滥用索赔权实现融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必然要求。关于索赔权的行使内容,就权利内容而言,不应仅仅局限于损失赔偿请求权;就行使对象而言,应视出租人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就诉讼时效而言,应对行使索赔权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并适当予以延长;就承租人的索赔权与其租金支付义务的关系而言,在出租人无过错时,可以将索赔权纠纷与租金支付纠纷进行合并审理。此外,协助义务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合同法》第240条第2句应当借鉴《合同法》第259条之做法,确定并完善出租人违反协助义务之法律效果及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