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2009年成都孙伟铭醉酒肇事一审判死刑所引起的轩然大波,到2010年“李刚门”李启铭醉酒肇事后的千夫所指。尽管国家一次又一次地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但浓烈的酒精却如阴魂一般一直笼罩在奔驰地车辆中,民族的神经一次又一次地被醉驾所挑动。正所谓,“治乱国,用重典”。在当前醉酒驾车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适时提出了“醉酒入罪”的意见。通过把醉驾纳入到刑罚体系,利用国家暴力对抗社会恶习,从而遏制醉酒驾车的上升势头。可以说,“醉驾入罪”的提出是符合当前我国形势发展需要的。但是,“醉驾”是一种病,“醉驾入罪”只是治疗醉驾的一副药。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作为“大夫”,我们在期待药所带来的七分效果同时,也要谨防用药过程中所可能出现三分毒性。只有对药性有着全面的了解,才能够真正的做到药到病除。下面,笔者就简单的对“醉酒入罪”所可能造成过敏反应进行分析。
简介:本文利用2002年1月15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这一事件,以那些存在虚假陈述或有虚假陈述嫌疑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法,实证考察了司法独立性对投资者保护法律实施的影响。我们将样本公司分为司法相对独立和相对不独立的两组公司。我们发现,在“1/15通知”颁布日前后几个交易日内,样本公司的市场反应显著为负;并且,与司法相对独立组公司相比,司法相对不独立组公司的负向市场反应程度更弱。这说明,投资者倾向于认为,“1/15通知”及与其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实施,但地方政府对当地法院的影响降低了这些投资者保护法律得到实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