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章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对于该条文中的“民间纠纷”一词的定义尚无统一司法解释,理论上存在分歧,实践中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除此之外,规定的刑罚条件将强奸罪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法律文本规定强奸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鲁山县检察院收到强奸行为实施者家人送来的锦旗,这一事件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该制度。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是正确适用该制度,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重要突破。本文从民间纠纷的概念分析出发提出可以考虑适当扩大主体范围,从理论与实践上阐述强奸罪和解的合理性。
简介:秘书是领导的“参谋”。一个好的“参谋”在为领导提供信息、谋略或向领导进言时,不但要参在点子上、谋在关键处,而且要注意参谋或进言的表达方式。秘书向领导进言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口头表达,也可以文字表达;可以在会议上表达,也可以在其它适合的场合表达;可以直接表达,也可以间接表达。根据本人体会,以下几种表达方式可供选择使用:一、以非会议场台表达为主,会议上表达为辅。秘书人员向领导进言,一般应选在会前或会后的非正式场所,不宜在正式的会议上直接进谏。这是因为,一方面,秘书人员需要超前服务,这一职责要求秘书必须在领导决策前提供信息、出谋献策或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以便领导正确决策;另一方面,从职能上讲,会议上主要是领导成员之间进行讨论切磋,然后形成决议,秘书除应领导要求可以汇报一些情况外,一般不宜在这种场合“多嘴多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