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引言"营业"需要规制,但需要由何种规范规制?或者,规制"营业"的根与本是什么?这是需要讨论的。就理论意义而言,营业的意义是多重的,有时是指商人的营利活动,也有时是指商
简介:<正>企业社会责任被引入现行《公司法》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由于社会责任的道德性,其一方面促使立法获得正当性支持;另一方面也可能异化为对企业营业自由的积极干预,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实在难以逃脱背离公共利益和逃避社会责任的道德指责甚至是法律义务。本文讨论的中心是营业自由视角的社会责任理论问题,从商法角度检审社会责任入法的正当性依据,探讨社会责任生成与营业自由
简介:<正>在大陆法系的商法理论和立法例中,商人和商行为是两个基本范畴。而无论是对商人概念的界定还是对商行为理论的建构,都离不开"商事能力"与"营业"。中外著述中多有对两者的论述,但两者的关系问题却鲜有述及。笔者在长期的商法教学中,尤其是商法总论的教学中,自认为形成了较粗略的想法,希望借此机会得到同仁的赐教。
简介: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再由商行为导出商人的概念;第三种以日本商法为代表,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法模式,但
简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是一家分子公司众多、业务遍布全球的特大型中央企业,那么在日常纷繁复杂的业务操作及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务部门势必要参与到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中去,要帮助企业规避围内外不同市场的法律风险,还耍在复杂而又庞大的分子公司之间做好合规管理的上传下达。其难度可以想见。
寻求规制营业的“根”与“本”
论社会责任的商法向度:基于营业自由的视角
营业自由的实现路径——兼论与商事能力的关系
“商人”本质要素:主观意义营业——兼论商主体制度的法律建构
秦玉秀:法务工作应融入生产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