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21 个结果
  • 简介: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具有宏观指导、案件决策和内部监督职能。由于有些地方检察委员会机构不健全,委员任职不够科学,议事议案范围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检察委员会作用和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促进检察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应当从完善和创新检察委员会工作入手,树立检察委员会决策的权威性,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 标签: 检察委员会 机制建设 回避制度 列席机制 开放性决策程序
  • 简介:新刑诉法通过细化证据法体系,使得我国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取得了明显进步和完善。但在犯罪不断高发和公众对人性化司法的期望不断增加的夹缝中,刑讯逼供防范机制要取得应有的成效尚待考察。要确保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得到落实,既要完善刑讯逼供预防机制,防止程序异化,还要完善刑讯逼供发现机制,防止事实异化,通过改良制度土壤,逐步实现事前预防和事后发现,以期最终落实新刑诉法刑讯逼供防范机制

  • 标签: 刑讯逼供 新刑诉法 预防 发现
  • 简介:检察机关的地位及检察权性质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的角色功能定位及作用的发挥。检察权是具有独立属性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的定位及其检察权的属性是在宪政体制下的制度安排。在强化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权的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督是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方面。

  • 标签: 宪政制度 检察权 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 简介: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而不起诉又是刑事和解处理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各类不起诉案件中做好答疑说理工作,化解矛盾,是实现刑事和解良好效果必须研究的课题。湘潭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开展不起诉答疑说理的实践经验,总结研究了该机制存在的价值、出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值得重视。

  • 标签: 不起诉 答疑说理 工作机制
  • 简介:检察一体原则是现代检察机关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机关对分歧案件的处理是行使检察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活动,因而必须坚持检察一体原则。目前检察机关集体负责办案的机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发挥承办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弊端。检察机关建立分歧案件承办转移机制,不仅是检察机关贯彻检察一体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克服检察机关目前办案机制弊端的有效措施。

  • 标签: 检察一体原则 分歧案件 转移机制
  • 简介:强化侦查监督权一直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内容。而刑事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完备、高效的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必须把侦查监督机制放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系统中,厘清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构成要素、运行原理及基本途径,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侦查监督机制,强化侦查监督权。

  • 标签: 侦查监督权 侦查监督机制 侦查监督手段
  • 简介:所谓激励,简单地说,是指激发和鼓励。而机制的含义,似乎就复杂得多。机制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本属于工程技术学的术语。后来,机制一词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有人认为机制此时主要侧重于描述事物运行的活动状态。那么,所谓激励机制,就是指各种激发和鼓励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的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相应地,检察机关的激励机制则是指能够激发和鼓励检察官奋发进取和各种要素间的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产生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效应。一、激励机制的作用(一)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检察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要求检察官对此保持一种持久的热情,仅靠一种道德上的奉献精神是远远不够的。大思想家卢梭或许已给了我们启示。卢梭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类活动的唯一动力。而幸福最简单的含义就是生存的需求,也就是说,只有人类在完成一种社会活动后,能够感受到该活动所带来的满足自身生存的利益,才能激发起对该活动的热情。试想,一个人发现他的劳动成果越为他所需要反而越不会得到的时候,谁肯从事艰苦的劳动呢?激励机制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检察官完成各项工作后,赋予其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这样,检察官自然就会对其...

  • 标签: 检察机关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思考
  • 简介:在审委会讨论案件逐年下降的背景下,院庭长讨论案件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决策方式。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在现阶段有其合理的一面,如刑事审判的诸多特征为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的存在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承载了一定的功能,同时,司法腐败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的现实必要性。但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不符合刑事司法的运行规律,且其规制刑事裁判权的功能有限。未来对其的改革可以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面来考虑。

  • 标签: 院庭长讨论案件 司法决策方式 利弊 改革思路
  • 简介: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仍存在决策主体组织结构行政化、决策程序形式化、决策效益弱化、决策执行虚化等问题。立足我国实际,在不损及检察制度的基础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权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从优化检察委员会组成结构、完善检察委员会的运行程序、优化检察委员会职能、明确检委会办公室运行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

  • 标签: 检察委员会 决策机制 构建原则 改革路径
  • 简介:侦查机关干预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必须事先取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并遵循比例原则的限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更新,大量技术侦查手段虽未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却侵入了个人的隐私权领域。对此,应当建立隐私权审查的保护机制,将干预公民隐私权的侦查措施纳入法治的视野。隐私权保护的审查机制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即先审查干预行为是否侵入隐私权的保护领域,再审查干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化事由。

  • 标签: 刑事侦查 隐私权保护 比例原则 两段式审查
  • 简介: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重要职责,但实践中监督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规范、明确的监督刑讯逼供的检察工作机制。首先要完善调查机制,拓宽发现刑讯逼供线索的渠道,规范调查程序;其次要完善制裁机制,健全包含程序性制裁措施和实体性制裁措施在内的制裁措施体系,强化制裁力度,规范制裁程序;第三要完善认定机制,正确把握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分阶段、有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第四要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过程中涉及刑讯逼供的普遍性、类型性问题的监督能力。

  • 标签: 检察监督 公诉 刑讯逼供 工作机制
  • 简介:侦查讯问在侦查活动中具有特殊的功效。基于权力立场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却在侦查实践中一直失败,而从权利的立场构建的遏制侦查讯问权滥用制度也在实践中总是失灵。在追问侦查讯问正当性过程中发现,只有分解侦查讯问权形成“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机制以及借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对权力”的抑制机制,才能使侦查讯问权得以正当地运行。

  • 标签: 侦查讯问 正当性 制约机制
  • 简介:在我国,刑事错案、甚至严重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屡禁不绝,如何控制刑事错案以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成为刑事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共同的研究课题。本文将刑事错案控制机制与现代经济学理论相结合,旨在用经济学的方法,找寻刑事错案控制机制的钥匙。通过用"帕累托最优"、科斯定理、私人信息、激励相容以及经济学博弈模型的分析,探讨如何优化我国刑事错案控制机制,以期借用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开辟刑事司法工作的新视野和新方法。

  • 标签: 刑事错案 控制机制价值目标 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 私人信息 激励相容
  • 简介:"枫桥经验"是中国本土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并取得成功的典范。"检调对接"是"枫桥经验"在检察执行环节的创新和发展,两者在理论和实践意义上都有相互紧密的传承关系。考察与借鉴"枫桥经验"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是探索与构建检察对接工作机制的一条有效、必要的途径。

  • 标签: 枫桥经验 检调对接 机制
  • 简介:健全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既是实现规范、文明、理性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如何坚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对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有机统一,成为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正视的课题。基于此,在全面考量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实架构的基础上,应客观评述当前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功能缺损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完善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思路。

  • 标签: 检察权 检察职能 内部监督制约
  • 简介:协商性司法是基于对抗性刑事司法的局限性而产生的一种诉讼机制。控辩双方旨在通过对话、协商、妥协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其核心理念为理性协商。协商性司法有多种制度体现,在不同国家也各具特色。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美国辩诉交易、德国自白协商及法国刑事和解制度,探究司法协商机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蕴含的价值理念,并对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作出简要评析。

  • 标签: 司法协商 辩诉交易 自白协商 刑事和解
  • 简介: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干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 标签: 会见权 辩护权 被追诉人 诉讼权利 保障机制
  • 简介: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