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消除,但必须予以有效遏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应当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效应,为处罚留有相当的空间,且应加强这方面的处罚;但对危害严重的,则必须应用刑罚予以调整—定罪判刑。按照现行刑法,本罪的立法原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本罪不应处罚犯罪未遂。对2000年4月“两高”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提出质疑;为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提供三种选择。
简介: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