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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属于“新法定证明模式”,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相互印证,遵循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呈现“新整体主义证明”之端倪,可以概括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刑事司:去证明模式与刑事诉讼模式存在共振关系,其生成逻辑未走出传统诉讼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挣脱行政化与非专业化之束缚。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评价,可以在“活法”与“死法”间作出判断,在“公正”与“效率”间作出抉择。模式转型之际,需要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但也不必以域外为样本亦步亦趋,而应聚焦中国问题,建构“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中国模式。

  • 标签: 刑事诉讼 司法证明 证明模式 证据裁判 自由心证
  • 简介:当前量刑改革存在"中间线论"与"基准刑论"两种方案:前者认为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后者主张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的基准刑,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计算罪责程度的科学方法,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是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基准刑"不但是主观臆断的产物,而且是量刑偏差的源泉。"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且操作简便,能够适用于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不失为成本最低的量刑改革方案。

  • 标签: 量刑 量刑改革 法定刑中间线 量刑精确制导 量刑基准
  • 简介:<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简称“行诉法”)之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而且也是保障“行诉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一项自我保护措施。何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之“外延”?即检察机关在何时、何阶段、何方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逻辑思考 人民检察院 外延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该法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从宪法角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方式。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就离不开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自身的执法活动来监督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法律,确保国家法律能准确有效地得以统一实施。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中最突出的内容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从刑事检察监督的地位、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进行简要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是刑事检察监督...

  • 标签: 法律意义 监督法律 试论监督
  • 简介:犯罪根源是理论逻辑上的一种指向——再论犯罪根源①王牧犯罪根源回答犯罪的最终产生,关系到寻找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方向,是犯罪学的最基本理论,探讨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基本任务之一。自古以来人们就在不断探讨犯罪根源。由于对犯罪根源的不同认识,在犯罪学中产生了...

  • 标签: 犯罪根源 犯罪原因 生产方式 理论逻辑 犯罪学 马克思主义
  • 简介:现行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权予以保护的宪法根据。在刑法和民法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类型中,都以调整财产

  • 标签: 民法 公共财产 刑法 国家保护 合法财产 现行宪法
  • 简介:人类对于汽车的发明和大量投入使用是交通现代化的标志性象征。然而,正像任何科学成果的发明都具有“双刃剑”属性一样,以汽车为主要代表的现代交通肇事犯罪像癌症一样弥漫于现代社会之中,在我国尤甚。其中肇事者因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又占相当大的比例,

  • 标签: 交通肇事犯罪 逻辑分析 刑法规范 实证分析 心理事实 交通现代化
  • 简介:通过现实案例比较分析,对医疗过失犯罪中医师之医疗行为及其注意义务予以理论分析。医疗组织分工之外的单个医师之注意义务,即单个医师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具体为说明义务、亲自诊查义务、转诊时之注意义务。违反说明义务之行为在刑法意义之构成界定上存在争议。亲自诊查义务在现实状态中实存操作上的困难性。在医疗过失认定中,转诊义务与转诊时之注意义务两者存在内涵差别。医疗组织分工中的医师注意义务不再是涉及单个医师之注意义务,而是指在医疗组织分工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譬如监督义务、服从指示义务以及组织协调义务。

  • 标签: 医疗行为 注意义务 说明义务 监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