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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结果
  • 简介:统计神经外科常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生的原因,从法医学角度探讨临床医师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方法:对2009年-2014年涉及神经外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神经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院级别较高,其中三级医院87家﹑二级医院16家﹑一级医院4家﹑专科医院1家;过错种类较多。结论:神经外科规避医疗纠纷应着重加强告知义务的履行及术后严密观察。

  • 标签: 神经外科 医疗过错鉴定 侵权责任
  • 简介:21世纪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互联网被应用在各个行业领域,网络医疗也随之发展。网络医疗冲击了传统的医疗模式,解决了传统医疗受时空性限制的问题。但网络医疗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医疗质量方面的问题,例如网络诊疗及时性差、网络治疗安全难以保障以及效率低、病人满意度差等。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通过对网络医疗平台的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来保护患者权益,保障网络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 标签: 网络医疗 医疗质量 法律分析
  • 简介:超声诊断工作不单纯是技术工作,也涉及到社会人文因素,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医学领域联系的纽带。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化,在超声诊断工作中应该更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树立人本精神,技术诊断中渗透人文关怀,强化服务精神,以人为本,关切人心,从而推动医患互信和谐。

  • 标签: 超声诊断 人文关怀 以人为本 医患和谐
  • 简介:与传统纸质病历相比,电子病历信息的存储和共享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但同时也为隐私信息的暴露提供捷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比发展较好的其他国家电子病历隐私保护历程,提出我国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的建议。

  • 标签: 隐私保护 电子病历
  • 简介:职业病诊断程序立法完善问题已引起理论和实践的广泛关注,本文选择现有研究尚未深入研究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立法中涉及到理论问题予以初步探讨,包括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性质、诊断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之间关系的界定等。

  • 标签: 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鉴定
  • 简介:根据目前我国环境(卫生)信息公开网络中存在的无序状态,对其制度的构建尤为重要。以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全文讨论的逻辑起点,明确网络这一特殊媒介在环境(卫生)信息公开中的特殊意义及依据;通过对环境(卫生)信息网络公开现状的梳理,对环境(卫生)信息网络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效果及其与公众的期待之间的差距等内容,反映现实网络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及信息搜集发现,目前网络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存在着政企主导环境(卫生)信息公开程度严重,环境(卫生)信息内容的"空洞化"以及现利用网络公开方式的单一等问题。在确定理念追求的基础上,根据网络本身的特点,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逐一探讨,提出环境(卫生)信息公开建构路径。

  • 标签: 环境(卫生)信息 网络公开 理念 制度
  • 简介:国卫通[2019]1号现发布《淋病诊断》等4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WS268—2019淋病诊断(代替WS268—2007)WS269—2019布鲁氏菌病诊断(代替WS269—2007)WS293—2019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代替WS293—2008)WS295—2019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代替WS295—2008).

  • 标签: 卫生行业 强制性
  • 简介:牙酸蚀病是较长时间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所引起的牙体硬组织脱钙缺损所导致的疾病。其临床表现除前牙牙冠有不同程度缺损外,还有牙齿对冷、热、酸、甜等刺激敏感,严重者牙冠大部分缺损或仅留下残根,是生产和使用酸的工人的一种较常见口腔职业病。

  • 标签: 牙酸蚀病 职业性 计生委 解读 标准 诊断
  • 简介:发布时间:2017-11-06铟是一种银灰色、质地极软的易熔金属。为了进一步保护铟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规范职业病的诊断,有必要制定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铟及其化合物所致慢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以间质性肺疾病或肺泡蛋白沉积症为本病的主要表现。

  • 标签: 诊断标准 慢性中毒 化合物 职业性 计生委 肺泡蛋白沉积症
  • 简介:本文通过对一起网络经营标签说明书不合格消毒产品案件的分析,探讨消毒产品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认定,以及相应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

  • 标签: 网络经营 消毒产品 案件查处
  • 简介:本文以两次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司法移送过程为线索,分析总结了此类案件司法移送的前提条件、证据要求、证据转换和移送程序等关键环节,并对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 标签: 非法行医 司法移送 证据 程序 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
  • 简介:国卫办监督发[2018]22号2018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部分地区一些公司以“胎儿摄影”名义为孕妇提供四维彩超服务,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标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超声诊断仪 胎儿性别 卫生健康 非法使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