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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3年7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昌邑区桦皮厂镇召开公判大会,对以颜德武为首的17名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这天上午,桦皮厂镇中心小学操场上人山人海,周边乡镇数万名群众聚集在这里,纷纷争睹这群昔日“魔王”的最后下场。

  • 标签: 吉林市 颜德武 黑社会犯罪 犯罪事实 侦查工作
  • 简介:中国农村改革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是从责任制度到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产生的一项重要成果是赋予了农民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之上,中国农村改革下一步制度演进的逻辑走向应是从财产权走向企业制度,从形式上体现为从承包农户到家庭农场的制度演进过程,而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基本企业组织形式的家庭农场则是中国农村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适选择。

  • 标签: 承包农户 财产权利 家庭农场
  • 简介:广东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沟通协调机制是省法院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最高法院的关心指导下,逐步构建起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指导的新型机制。它的显著特点是,以案件为中心,提炼问题拓展研究;以裁判为目标,融会共识消弭分歧;以沟通为路径,监督个案指导类案;以协调为方法,博弈共赢摒弃零和。我省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公正的水平日益提高,国际公信力不断增强,得益于沟通协调机制稳健运行。

  • 标签: 沟通协调机制 司法公正 涉外审判 海事审判 最高法院 监督指导
  • 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变迁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课题。豪埃克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一种沟通视角的法理学。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法庭与诉讼当事人间的沟通,立法者与法官间的沟通等。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

  • 标签: 法律 沟通行为 合法化
  • 简介: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 标签: 受贿犯罪 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司法实务 国家干部
  • 简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保护范围,却未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立法释明,这一立法缺陷不仅带给司法审判一定程度的尴尬与困窘,而且不利于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合理界定。而界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除需要了解其外观特征外,尚应当考虑空间、时间、情感、经济与生活等几个方面的共同要素,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因其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别的个体要素,从而合理确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应然范围。

  • 标签: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共同要素 个体要素
  • 简介: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普遍、长期地存在,其中绝大部分属于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仗广大妇女深受其害。本文对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以及西方国家的治暴经验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制暴,将是中国打击家庭暴力的必然选择。

  • 标签: 妇女 虐待 家庭暴力 损害赔偿
  • 简介:浅谈再婚家庭夫妻财产约定及公证张秀兰再婚家庭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再婚家庭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以及相关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及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再婚家庭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有...

  • 标签: 夫妻财产约定 再婚家庭 当事人 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财产
  • 简介:<正>谁也不会否认人类社会由众多的个体组成。然而纵观直到清末以前的中国社会,人——这个活生生的个体却几乎被法律遗忘了,而家庭这个血缘亲属团体反倒真正成了社会的细胞。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建立在这个牢

  • 标签: 家庭 法律制度 政治制度 社会制度 古代法律 亲属
  •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鉴于现代人权理论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应成为独立的一类家庭暴力,但其伤害后果的认定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相当多的家庭暴力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标准而得不到制止和处理,作者提出对于非犯罪性的家庭暴力,其身体伤害程度的认定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抓痕、红肿、淤伤等来判断;也不应孤立地看待某一暴力行为,而应关联地看待不同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相互增强危害性的效果。至于法律救济,作者主张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待赔偿财产。此外,救济方式的丰富和细化也应在法律修订的考试范围之内。

  • 标签: 家庭暴力 立法缺失
  • 简介:家庭暴力已经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促使家庭矛盾社会化,增加了妇女和青少年刑事犯罪的几率,同时催化了众多家庭解体引发社会不稳定。目前,我国虽有一些法律、司法指导意见等对该问题进行调整,但是这种调整缺少了有效性、实时性,未能严密防止和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 标签: 家庭暴力 立法 法制 受害妇女
  • 简介:一、背景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家庭法是典型的私法,调整私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者似乎不会产生交集。但二战以后,这种公私二元分立的观念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的摒弃。无论是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还是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抑或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虽然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有别,但无一例外地强调宪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

  • 标签: 美国宪法 家庭法 判例法 传统宪法理论 政府行为 私人领域
  • 简介:<正>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家庭居室装潢也越来越豪华。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居室财产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怎样确定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家庭居室财产损害赔偿,属一般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财产

  • 标签: 归责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 过错推定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
  • 简介:<正>一、婚姻家庭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系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以婚姻家庭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和千家万户的美满幸福,也涉及到社会的发展、民族的兴旺和人类的进步,而婚姻家庭法律,就是调整婚姻家庭

  • 标签: 婚姻家庭法学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学 社会主义 婚姻家庭制度
  • 简介:邪教对社会的危害巨大,除了少数创立邪教的组织者是别有用心外,大部分成员实质上是受害者,他们在邪教组织者的蛊惑和控制下越出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家庭作为个体最基本的生活环境,在防范和处置邪教问题中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从家庭结构、关系、功能的角度,分析正常的社会人成为潜在信众,继而被邪化为邪教成员的过程和原因,挖掘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在防范和处置邪教中所能起到的作用,通过切断途径、对症下药,探讨使正常社会人不堕入邪教的深渊,使邪教成员回归正常生活的对策和方法。

  • 标签: 邪教 家庭结构 家庭关系 家庭功能
  • 简介:解决住房难问题须强化政府责任,实行问责政府制度;同时打击开发商囤地、囤房惜售、哄抬房价、牟取暴利,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在建设和供给上,形成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建设和供给、政府进行廉租房和廉价房建设和供给、单位和个人开展集资建设和供给,分别适应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工薪阶层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 标签: 住房建设 低收入家庭 政府责任 商品房建设 政府制度 消费模式
  • 简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活动进入了立法设计的关键阶段.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全力以赴投入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专家建议稿的工作,几位专家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的系列相关立法研讨会议并提出了关键性的立法建议,……

  • 标签: 婚姻家庭法 中国 婚姻制度 离婚制度 夫妻关系 结婚制度
  • 简介: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这种社会现象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举措。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坚持国家的有限干预、意思自治、综合防治三大原则,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方面建构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 标签: 家庭暴力 防治法 必要性 立法建构
  • 简介: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