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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规定过于笼统与抽象,与不安抗辩权等产生重叠,已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试通过较系统地论述预期违约制度,并通过与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的比较,构勒出一个较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以期解决实践中的操作问题。

  • 标签: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不安抗辩权
  • 简介:"债转股"是将银行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其适用对象是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水平先进、管理基础好、领导班子强,仅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债转股"作为一项旨在化解金融风险和降低企业负债率及财务费用负担的经济举措,其初衷是为实现如下目标.

  • 标签: 债转股 企业 负债率 财务费用 银行债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简介:<正>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就当代中国法学来说,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本世纪80年代从有些西方法学作品中引入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德(R·Pound)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

  • 标签: 正义论 各种利益关系 局部利益 评价准则 法律调整 类价值
  • 简介:<正>一、概念及其渊源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当事人 法律制度 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
  • 简介: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二者既有相似的制度功能,又有相异的制度构造特征.我国吸取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在批判借鉴的同时,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法律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抗辩,共同构筑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 标签: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 合同期 期待权 英美法 大陆法
  • 简介:<正>我国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都规定的是计划经济的体制,今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计划经济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之后的现行宪法是对1982年宪法的延续,是一部更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同时,市场经济也带来一些宪法问题需要思考。一、对平等权的理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市场经济使宪法上的平等权的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包括公民之间的平等,而且包括法人之间、地方(法国

  • 标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平等权 现行宪法 计划经济 宪法修正案 社会主义宪法
  • 简介: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甄别和选择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之一,学界亦争论很大。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实际上不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前者从主体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后者从目的角度,强调利益的营利性。判定一个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以直接目的为判断标准,以公共利益明显为原则。公共利益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其并不否认私人开发,可以而且应当采用法律上的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是指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不能从中赚取利益,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排除了经营性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应严格坚持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

  • 标签: 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 非营利性
  • 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

  • 标签: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行为特征 行为对象 数额计算
  • 简介: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精神上的损害要重于身体上的损害。然而,在我国精神安宁权并没有得到立法的认可。将精神安宁人格利益纳入到具体人格权中是对人们人格权的更有力的保护。

  • 标签: 精神安宁 人格 利益
  • 简介: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在原审法院受到了不利裁判,上诉审法院针对这种不利裁判进行救济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关于上诉利益的识别,在学理上主要有形式不服说、旧实体不服说、新实体不服说和折衷说四种不同的学说,其中第三种学说相对合理,其所主张的基本思路值得肯定。我国上诉立案制度有必要增加上诉利益要件。

  • 标签: 民事上诉 上诉立案 上诉利益 识别标准
  • 简介:预期违约制度和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在于它们能够促进经济效率。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减损规则,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却不甚明了,尤其是在预期违约情形下减损义务产生的时间问题。研究表明,应该遵循效率进路,确认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减损义务产生的时间起始于对方确定的履行拒绝。当对方的履行拒绝的信息模棱两可时,可以借助于请求提供履约保障的方式予以确认。

  • 标签: 预期违约 减损 效率 履约保障
  • 简介: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斯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 标签: 合同法 预期违约 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 民法
  •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交流模式越来越普遍,而诉讼领域也出现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在美国,既有的传闻证据规则将大量有效的电子证据排除出外,导致案件裁断者失去了许多全面了解案情真实的机会。"电子传闻证据例外"(eHearsayException)的提出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将有价值的可靠的电子传闻证据从带有偏见或内容模糊的电子证据中过滤出来,赋予其可采性。"电子传闻证据例外"以"最近获知例外"(StatementofRecentPerceptionException)为基础,将适用的对象限定为描述最近事项的、非基于诉讼目的的、非匿名的陈述。这一例外的创设能够有效促进三类传闻陈述(出庭证人的传闻陈述、不能出庭的被害人的传闻陈述、不能出庭的证人的传闻陈述)进入案件裁断者的考量视野。

  • 标签: 社交网站 数字化交流模式 最近获知例外 电子传闻证据例外
  •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 标签: 预期不履行 法律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 简介: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更加复杂和多样的社会问题,核心问题是控制日益表面化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立法建立起服务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二是用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

  • 标签: 利益冲突 法律控制 利益整合 中国
  • 简介: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政府的职权和责任,只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本文认为,除了政府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外,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直接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即建立环境公益的政府和公众的双轨保护制度。为此,特别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公众独立的环境保护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 标签: 公共利益 代表 保护制度 传统法律 权利义务 公益
  • 简介:利益是人类社会一切历史活动的原动力。人们恪守法或违背法,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说是行为所追求的利益。一定的利益差别,产生不同的利益关系主体,由于社会权利关系首先是作为一种利益关系表

  • 标签: 各种利益关系 宪法确认 利益差别 权利关系 利益主体 利益调整
  • 简介:<正>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 标签: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利益 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