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违法犯罪嫌疑人亲属对特定违法犯罪事实有无举证义务?这,单从法律上,似无疑义;但从伦理中,从伦理和法律关系会通中,该义务若履行尤其是被迫履行,势必危及伦理,破坏法律关系,进而危及公序良俗美德,引起一系列难题,埋下系统性危害。为解此难题,避免和防止其危害,亲属容隐2000多年前从中国应运而生——该举证义务经深谋远虑审慎权衡而被豁免,并扩展、深化、提升为对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的根本性解答和解决,千年一脉、万里友声。亲属容隐之所以发生发育且长久而普适,生命力之一在植根本真、出于人性:发自内心、自然而然,爱亲人、敦亲情、睦伦理,是人性之“素”,演化为常态伦理事实;此伦理事实当伦理和法律关系陷入两难的特殊情境中,则演化和建构起亲属容隐甚至伦理豁免这一类制度,解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而两全,并兼顾公序良俗美德而多全。历史表明:亲属容隐出于人性,寓长治久安之道。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日本研究秦汉史的著名学者大庭脩先生所写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在分析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时,认为这些简有五项最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一项特点是“存在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其律文,即《田律》、《厩苑律》、《仓律》以下计二十七种。”而他提出的第五项特点是:“秦‘令’不包括在内。”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说中,大庭脩又说道:“可以认为,在云梦秦简的特点的第一项中提到的二十七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补充法,在秦代也有把补充法称之为律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在第五项中提到的不存在秦令的文字这一特点有关。秦‘令’的文字之所以不存在,大概是由于本来作为补充法的‘令’,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