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十几年来的努力,政府在还权于企方面跨出了很大的步子,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时至今日,长期困扰改革家的政企分离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把政企分开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加以强调,也表明国家下决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时下,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大多数人都认为,政企分开问题的始终难以解决,原因在于国家是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人这一观念长期没有被突破。改革企业产权制度,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政企才能真正分开。这种认识是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改革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
简介:从“征转分离”基础理论及其与征转一体的比较出发,分别从制度创新与功能定位层面对“征转分离”制度在突破体制僵化、完成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转变、统筹城乡发展、扼守耕地红线等方面所做贡献进行评析。随后对制度合理性展开质疑并提出改良建议:通过对“征”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避免政府角色错位与制度性寻租所导致的土地增值利益垄断化现象的出现,并通过区分征收与征购、限制解释公共利益,以确定各区域土地发展权价值计算公式;通过对“转”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当放开集体土地入市路径,单独设立非公益需要农用地转用程序,并借鉴土地银行运营模式,实现概括征收范围限定化:通过对“分离”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兼顾公平与正义,重塑政治信任,并实现土地增值利益的共享。
简介:法院管理中涉及三类内部权力:行政权、审判权和监督权。监督权运行的管理往往被忽略。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一、行政权与监督权合一的现行管理结构是导致法院内部监督体制失灵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法官违法行为持续多年未被发现和发现者皆来自外部监督体制的根本原因。有关司法权配置和运行的改革就要从消除法院管理中背离公共管理理论和违反审判规律的现象开始,按照“三权三性”确立方案:行政权具有服务性,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监督权具有主动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必须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存在内部审批的案件一律提起抗诉,对于审批案件者依据刑法追究渎职责任,通过多方合力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取得实效。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